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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俊星環保 閱讀量:次 發表時間:2024-10-11
1.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費用問題
2.政府對處理每噸污泥的補貼標準是多少?
3.工業污水處理每噸價格

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置費用問題
城市污泥不同處理處置方式的成本和效益分析
——以北京市為例
張義安,高 定,陳同斌*,鄭國砥,李艷霞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環境修復中心,北京
摘要:以北京市為例,估算不同電價及運輸距離下填埋、焚燒及堆肥等方式的城市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在此基礎上討論各種處理處置方案的前景,展望北京市污泥處理處置出路。污泥填埋在一定時期內還將是主要處理處置方式,但所占比例將逐漸下降;堆肥是經濟上較為可行的處理處置方式,適合大力推廣;隨著經濟實力與技術水平提高,焚燒法可以適用于個別特殊地點。同時,分析了政府補貼對污泥處理處置效益的影響。
關鍵詞:城市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填埋;焚燒;堆肥
中圖分類號:X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城市污泥是污水處理的副產物,以含水率%計算,體積占處理污水的0.3%~0.5%[1],深度處理產泥量還將增加%~%。目前我國每年排放的干污泥大約1.3× t,并以大約%的速率在增加。
北京市全區域規劃污水排放量為× m3/d,其中年市區污水排放量約為× m3/d[2]。規劃建設座污水處理廠,年污水處理能力預計將超過× m3/d,處理率將超過%。到年,北京市將新增9座中水處理廠,深度處理能力將由目前的1× m3/d提高到.6× m3/d,屆時每年產生含水率 % 城市污泥超過× m3。北京市最大的污水處理廠——高碑店污水處理廠污泥外運運輸費用占到全廠運行費用的1/3[3]。
城市污泥的大量產生,已引起日益嚴峻的二次污染,并成為城市污水處理行業瓶頸。污泥處理處置率低,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投資和運行成本方面的限制。但到目前為止,還未見關于不同污泥處理處置方案的經濟分析,導致不同單位和設計人員在方案的選擇上存在較大的盲目性。本文以北京為例,對幾種典型的城市污泥處理處置方式進行經濟分析,以便為城市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選擇提供參考依據。
1 城市污泥處理處置成本估算
1.1 估算方法
以1 t干污泥(DS)為計算基準,綜合成本=運行成本+設備折價成本。運行成本以目前較為成熟的處理處置方式進行估算。
北京市污泥機械脫水效果通常在%左右。各方案中的成本估算涉及或包括焚燒、運輸、填埋等3個流程;設備折價成本取 a使用年限,年折舊7%,社會利率%,即年折價%,設備年工作時數以 h計。因此,設備折價=設備價格×指數×0./。
1.2 估算細則
(1)單位成本
填埋: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成本約~ ¥/t,污泥填埋時按照壓實生活垃圾∶土∶污泥容重比為0.8∶1∶1,污泥填埋成本為~ ¥/t,取¥/t。
干化:干燥能耗與脫水量成正比。燃氣加熱效率%、鍋爐熱效率%、過程熱損失5%時,水的蒸發能耗為 (kWh)/t,每小時去除1 t水的設備投資為×¥[4]。
焚燒:目前多采用流化床技術,每h焚燒1 t干化污泥的設備成本為×¥,污泥按干質量減量%。焚燒的運行費用¥/t,煙氣處理消耗NaOH量約為 kg/t,折價約¥/t [5]。
電價:北京市工業電價高峰期、平段區、低谷期分別為0.、0.、0.¥/(kWh)。按不同補貼方案,將電價設定為0.、0.¥/(kWh)。
運費:北京市運輸價格在0.~0.¥/(tkm)之間,污泥為特殊固體廢物,需特殊箱式貨車運送,價格處于高端。另外,近年運輸價格有上漲趨勢。因此,運費取0. ¥/(tkm)。
此外,干化及焚燒均按設備成本添加%物耗人工管理費及土建配套費。
(2)污泥含水率
污泥的有機質和水分含量較高,填埋存在一系列問題,當前主要關心的是土力學性能,當含水率高于% 時需按m(土)∶m(污泥)=0.4~0.6的比例混入土 [6-8]。含水率降低時污泥性狀存在突變,因此填埋脫水目標設定為%、%。
含水率是污泥焚燒處理中的一個關鍵因素。有機質含量高、含水率低利于維持自燃,降低污泥含水率對降低污泥焚燒設備及處理費用至關重要。一般將污泥含水率降至與揮發物含量之比小于3.5時,可形成自燃[9]。北京市污泥有機物含量在% 以下,因此使污泥維持自燃焚燒的水分含量應小于.2%。朱南文總結了幾種國外污泥熱干燥技術,可以將污泥干燥至%含水率[]。污泥焚燒綜合成本隨干燥程度動態變化,干化程度越高,干化能耗升高,焚燒設備及運行費用隨之下降。簡化起見,本文以污泥保持熱量平衡燃燒為估算前提,不再進行高水分下加入重油的成本估算。因此污泥焚燒的干化目標定為:%和%。
表1 北京市填埋場概況[]及離污水處理廠的最近距離
Table 1 Description of landfill sites a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填埋場 填埋場位置 處理規模/(td-1) 預計關閉時間 最近的污水處理廠 最近直線距離/km 1)
北神樹 通縣次渠鄉 高碑店
安定 大興區安定鄉 小紅門
六里屯 海淀區永豐屯鄉 清河
高安屯 朝陽區樓梓莊鄉 高碑店
阿蘇衛 昌平區小湯山鄉 清河、北小河
焦家坡 門頭溝區永定鎮 盧溝橋
1) 最近距離數據為作者實測
綜上所述,污泥的處理處置方式計有:堆肥,分別干燥至含水%、% 時填埋,干燥至含水
%、%時焚燒。
1.3 填埋成本
填埋成本=能耗成本+運輸成本+填埋場成本+設備折價成本
能耗成本=[1/(1-η0)-1/(1-ηe)]××α×Pele
運輸成本=0.×L /(1-ηe)
填埋場成本=βPf /(1-ηe)
設備折價=[1/(1-η0)-1/(1-ηe)]××α× 0.×/
其中,η0、ηe分別為處理處置始、末的含水率;Pele為電價,¥/(kWh);L為運輸距離,km;α為土建及人工配套費指數,1.3;β為體積系數,含水率≥%時在1.4~1.6之間,取1.5,含水率<%時取1;Pf為填埋場填埋價格,~¥/t,取¥/t。
污泥填埋運輸距離:北京市現有填埋場容量不足以滿足生活垃圾處置需求,即使規劃中的填埋場建成之后,富余填埋能力也很有限,污泥填埋需另外覓地新建填埋場。隨著城市發展及填埋場地質條件要求,運輸距離也將越來越遠,參照表1,污泥
填埋的運輸距離將在 km以上,因此在估算今后的填埋成本時,分別取、 km作為近期及遠期填埋場運輸距離。
1.4 堆肥成本及收益
城市污泥經過堆肥無害化處理之后進行土地利用,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處理處置方式。強制通風靜態垛堆肥處理是泥堆肥主流技術,其處理成本與污泥初始含水率、處理規模、堆肥廠與污水處理廠之間距離以及設備原產地等因素相關。堆肥廠宜建在污水處理廠周圍,運輸成本計為0,堆肥成本主要由鼓風、烘干、篩分能耗,調理劑及設備折價成本組成。目前,堆肥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為~¥/t,扣除%含水率后取¥/t DS。
利用CTB堆肥自動控制系統[,]進行強制通風靜態垛堆肥在河南省漯河市城市污泥堆肥廠的應用結果表明,當污泥含水率不高于%時,鼓風能耗在~ (kWh)/t DS之間,取 (kWh)/t DS。CTB調理劑價格為 ¥/t,損耗率一般為5% []。經過~ d堆肥,污泥干物質減量%,含水%。采用熱干燥技術烘干至含水%,脫水負荷0. t/t DS;調理劑在烘干前篩分后自然晾干,需篩分能耗;篩分負荷共9.3 t/t DS,篩分能力1 t/h,功率3 kW。全程能耗 (kWh)/t DS,考慮到未知能耗,取 (kWh)/t DS。
設備折價:處理干污泥能力為 0.3× t/a的污泥堆肥廠設備投資約萬¥,設備折價 ¥/t DS(含占地成本),取¥/t DS。
1.5 焚燒成本
考慮到焚燒廢氣排放等問題,外運 km以上焚燒為佳,取 km;焚燒按干物質減量%,燒余物需運至填埋場填埋,運輸距離取 km。參考表3可知,干燥至%焚燒成本較干燥至%低。干燥程度越高,焚燒廠占地面積也越小,因此焚燒前以干化至%為宜。
1.6 干化農用成本
未經穩定化處理污泥存在施用安全危險,考慮到干化的穩定效果較差,安全性有限,不再估算。
2 討論與分析
2.1 處理成本和經濟效益
表2 處理處置1 t城市污泥(干質量)所需的成本及其效益
Table 2 Comparison of the estimated cost and benefit of sewage sludge treated and/or disposed by different ways
填 埋
干化 運輸 填埋 綜合成本/¥
目標 能耗/¥ 設備折價/¥ 距離/km 運費/¥ 填土比例 費用/¥
% 0 0 % ),)
% ),) 0 ),)
% 0 0 % ),)
% ),) 0 ),)
焚燒
干化 焚 燒 燒余物 綜合成本/¥
目標 能耗/¥ 設備折價/¥ 運行/¥ 設備折價/¥ NaOH/¥ 運費/¥ 填埋/¥
% ),) ),)
% ),) ),)
堆 肥
能耗/¥ 設備折價/¥ 調理劑損耗/¥ 總成本/¥ 銷售/¥ 總效益/¥
),) ),) ),)
1) 電價取0. ¥/(kWh);2) 電價取0. ¥/(kWh)
各種處理方式處理成本估算過程及結果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污泥處理處置以堆肥方式成本
最低,約~¥/t DS;填埋方式約~¥/t DS。焚燒方式成本最高,約~¥/t DS。堆肥成本低于填埋方式,顯著低于焚燒方式,隨運輸距離增加填埋成本顯著高于堆肥成本。此外,污泥焚燒處理一次性投資大,運行維護費用最高。
各種處理方式中,污泥填埋沒有資源回收,效益為零;考慮到污泥熱值水平,回收焚燒熱能可能性較低,對凈效益影響不大;污泥干化可以起到脫水的效果,但穩定化的效果有限,加之干化過程中容易產生爆炸和肥效緩慢等問題,不宜提倡;在產品銷售良好情況下,按電價不同,堆肥處理可以盈利~¥/t DS。
2.2 各種處理處置技術的優缺點
現有的大部分填埋場設計建造標準低、缺乏污染控制措施,存在穩定性差等問題,導致散發氣體和臭味,污染地下水,不能保證填埋垃圾的安全,只是延緩污染但沒有最終消除污染。一些國家為了把上述問題降低到最小程度,制定了待處理污泥物理特性的最低標準,使污泥填埋的處理成本大大增加。例如德國要求填埋污泥干基含量不低于%。為避免污泥中有機物分解造成的地下水污染,年德國發布了《城市廢棄物控制和處置技術綱要》,要求從年起,任何被填埋處理的物質其有機物含量不超過5% [],這意味著污泥即便是經過干燥也不滿足填埋的要求。污泥填埋面臨填埋場地、公眾及法規等多重壓力,填埋成本將逐步升高,近年來國外污泥填埋處理方式比例越來越小[6]。
是否推廣堆肥處理城市污泥,首先應切實評估施用污泥堆肥的潛在環境風險。杜兵等[]研究表明,同國外相比北京市某典型污水處理廠酚類、酞酸酯類、多環芳烴類均處于污染程度較低的水平。堆肥處理的持續高溫可以確保殺滅病菌,保證污泥的農用安全。陳同斌等[]對中國城市污泥的重金屬含量及其變化趨勢的研究結果表明,我國城市污泥中平均含量普遍較低,金屬含量基本未超過農用標準[],且呈現逐漸下降的趨勢。近年相關研究也證明:科學合理地進行城市污泥農用不會造成土壤和農產品的重金屬污染問題[]。我國城市污泥的土地利用重金屬環境風險并不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嚴重。
焚燒減量最為顯著,含水%的污泥焚燒后減容率超過%。然而,污泥含有多種有機物,焚燒時會產生大量有害物質,如二惡英、二氧化硫、鹽酸等,受國內焚燒技術的限制,二惡英污染問題尚未很好解決,重金屬煙霧與燃燒灰燼也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此外,焚燒浪費了污泥中的營養物質。對比三種處理處置方式,污泥焚燒占地面積最小,但綜合成本最高,設備維護要求高,環保風險較大,這些不利之處都限制了污泥焚燒技術的廣泛應用。
綜上所述,堆肥處理實現污泥的資源化利用,科學合理施用下可以保證衛生安全及重金屬安全,同時較為經濟可行,是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主要發展方向。但是,從市場銷售的角度來看,污泥堆肥產品的銷售渠道有待改善。各種處理方式優缺點概括于表3(下頁)。
2.3 電價影響及政府補貼
電價影響到污泥處理處置成本。電價從0.¥/(kWh)降低到0. ¥/(kWh),各種處理方式的綜合成本分別降低~ ¥/t DS。如電價取至用電低谷期電價或者更低,成本可以進一步降低。
表3 各種處理處置技術優缺點對比
Table 3 Comparison of landfill, composting and incineration for sewage sludge
處理處置方式 收支平衡/(¥t-1) 1) 技術難度 場地要求 能否資源化 無害化程度
填埋 -~ - 簡單 大 不能 延緩污染, 沒有最終消除污染風險
堆肥 ~ 較簡單 較小 能 重金屬低于農用標準時可以達到無害化要求
焚燒 -~ - 技術設備要求高 小 不能 尾氣可能帶來二次污染
1) 運輸距離 km、電價0. ¥/(kwh)時, 以%含水率填埋成本略低于%含水率填埋, 但其占地為后者5.倍, 綜合考慮采取%填埋
污泥含水%及%下填埋占地分別為%下填埋的5.倍、1.倍。政府通過補貼如降低電價等調控手段,將污水處理投入合理分配到其中的污泥處理單元,可以降低污泥處理單元的焚燒成本、填埋占地,降低堆肥成本。政府補貼可以發揮經濟杠桿作用,調控污泥處理行業投入產出狀況,有利于污泥處理處置行業的健康發展。總之,污泥處理處置應該有適宜的政府補貼。
3 結論
(1)污泥堆肥成本隨電價變化約~ ¥/t DS,堆肥銷售可以補償部分處理成本,使污泥堆肥達到微利水平。合理施用堆肥可以提供養分和有機質,是污泥處理處置技術的重要方向。
(2)污泥填埋操作簡單,但其成本約~ ¥/t DS,高于堆肥處理。考慮到土地資源日益稀缺及二次污染問題,且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污泥填埋將逐步受到限制,因此其應用比例應逐漸減少。
(3)污泥焚燒減量效果最明顯,但其初始投資及運行費用最高,綜合成本約~ ¥/t DS。其設備維護復雜,如果對尾氣處理不當會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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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處理每噸污泥的補貼標準是多少?
我國各地污泥處置的補貼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環保項目能夠長遠可持續的運行為目的。在補貼額度方面,無論是國家還是地方,都以污泥處置方式以及達到的效果為衡量標準。北京:干化、水泥窯協同處置方案,補貼越元/噸。
上海:石洞口項目,采用干化焚燒法方案,補貼約元/噸。
廣州:污泥處理現有的補貼水平是每噸元。污泥堆肥成本約為每噸~元,焚燒為每噸~元,此外還有運輸成本。
浙江湖州: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縣財政補助處置總費用的%,其他企業產生的污泥,縣財政補助處置總費用的%。
重慶:明確主城區按照“干化 填埋 資源化”、遠郊區縣城市按照“資源化 填埋”的思路推進污泥處置。垃圾處理場根據污泥含水率不同(%至%之間),以每噸 至 元的價格向污水處理廠收取污泥處理費; 污水處理廠所付污泥處理費全部由市財政補助。
河北:堆肥技術,補貼約元/噸。
南京:利用污泥干化處理設備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這塊,政府補貼塊。
擴展資料:
1、 國家和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建設和運行的監管;污泥處理處置設施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保障污泥處理處置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2、 運營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國家相關職業衛生標準和規范,保證從業人員的衛生健康;應制定相關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發生。
3、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運輸單位和各污泥接收單位應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并定期將記錄的聯單結果上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
4、運營單位應建立完備的檢測、記錄、存檔和報告制度,并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及其副產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和報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5年。
5、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對污泥土地利用全過程進行監督和管理。污泥土地利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污泥衍生產品土地利用后的環境質量狀況變化進行評價。污泥處理處置場所應禁止放養家畜、家禽。
6、 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填埋場的監督和管理。填埋場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泥質、填埋場場地的水、氣、土壤等本底值及作業影響進行監測。
7、 污泥焚燒運營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規范,定期對污泥性質、污泥量、排放廢水、煙氣、爐渣、飛灰等進行監測。污泥綜合利用單位還需對污泥衍生產品的性質和數量進行監測和記錄。
人民網-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建議:明確污泥處理收費標準
工業污水處理每噸價格
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污水處理費多少錢一噸
看廢水的情況收費,大體分為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比較少,我們每噸自來水里就有一塊多的排污費,這個費用就是給污水處理廠的。
作為工業水也要看你的水質了,一般三級排放至污水處理廠可能一噸水也要收2-4塊左右了如果是水質更差,比如COD≥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mg/l 可能一噸廢水要收費7-9元了。工業廢水成本比生活廢水高,主要因為工業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屬于危險化學品,同時一般工業水生化性不好僅用常規活性污泥法很難降解,需要加藥這樣成本就會提高,但實際真正運行成本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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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費是按照補償排污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核定。污水處理費的所征稅種是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污水處理費收費者和繳費者是合同關系,或委托關系。
一般情況下,污水處理費包含在水費里面。水費包括基本水費、城市附加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南水北調基金、水廠建設費、省專項費。 (根據省市收費不同,構成不同)
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五條 鼓勵各地區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六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和上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七條 凡設區的市、縣(市)和建制鎮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均應當征收污水處理費;在建污水處理廠、已批準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并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行。
第八條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九條 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條 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小時計算。
第十一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縣級以上地方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排水計量設備的,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未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規模定額征收污水處理費。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縣級以上地方價格、財政和排水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暫時未達到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應當逐步調整到位。
第十三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征繳入庫。
第十四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征收。
各地區應當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單位和個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一般應當按月征收,并全額上繳地方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限如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七條 公共供水企業、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單位代征污水處理費,由地方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代征手續費,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者緩征污水處理費。已經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或者緩征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依據、征收主體、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地方財政應當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單位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并使服務單位合理收益。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后,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準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績效進行評估,績效評估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相掛鉤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各地區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提高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各地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單位,并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同級財政決算。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一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